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》(国发〔2019〕18号)和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9〕42号)精神,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,培育流通发展新优势,更好服务民生扩大消费,推进高质量发展,提出以下意见。
一、总体要求
(一)指导思想。
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、三中、四中全会精神,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,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,坚持安全发展,坚持民生导向,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,更好发挥政府作用,持续深化石油成品油流通“放管服”改革,完善法规标准,科学规划布局,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,增强流通经营主体竞争力,有效保障市场供应,满足人民群众成品油消费需求,持续推进石油成品油流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。
(二)基本原则。
依法管理、寓管于服。坚持权责法定、依法行政,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责任,规范管理行为,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、制度化、规范化。推进政府管理与服务相互结合、相互促进,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作用,优化行政服务,提高管理效率,营造良好发展环境。
保障供给、安全发展。坚持民生导向,强化乡村和偏远地区流通网点布局,推进石油成品油流通城乡融合发展,保障市场供应,满足人民群众成品油消费需求。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,严格监督执行相关安全法规标准,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、属地监管责任、安全监管部门责任和流通主管部门责任。
公平公正、公开透明。坚持公平竞争,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,坚决破除妨碍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障碍,确保权利公平、机会公平、规则公平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、不公开为例外,全面推进规划编制、市场准入、事中事后监管各环节依法公开,稳定市场预期。
市场导向、创新驱动。遵循市场规律,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,促进市场竞争,补齐市场短板,增强市场和企业活力。支持改革创新,鼓励和引导石油成品油流通企业在体制机制、经营体系、技术装备等方面加快转型升级,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。
二、全面落实改革政策
(三)做好“放管服”改革政策衔接。
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石油成品油流通“放管服”改革工作要求,确保取消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、下放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。各省级商务、经信、能源、应急管理、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指导地市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,依法依规做好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和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,确保“放管服”改革工作放的下、接得住、管得好。市场主体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、仓储经营活动,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注册、自然资源、规划建设、油品质量、安全、环保、消防、税务、交通、气象、计量等方面法律法规,达到相关标准,取得相关资质或通过相关验收,依法依规开展经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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